私人與政府土地上的公眾設施有性質上分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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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表示,私人土地上的公眾設施,與政府土地上的公眾設施有性質上的分別,以休憩空間為例,政府管理的休憩設施,是由遊樂場地規例規管,而私人土地上的休憩設施,是由私人管理,而使用的規例,就要由地契、公用契約而定。林鄭月娥補充,私人土地上的公眾設施,管有人有權決定是否容許個別團體進行活動或懸掛橫額,關鍵是不可違反合約,及不妨礙別人使用。如果市民就其不獲准使用私人土地上的公眾設施有不滿,可向地政總署及屋宇署查詢或投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