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am88 2007-4-20 09:02 AM
美孚業主入稟 挑戰禁養狗令
美孚業主入稟 挑戰禁養狗令 2007年4月20日
【明報專訊】居於美孚新20多年的業主,3年前飼養金毛尋回犬,多年來接獲業主立案法團的律師信,指根據管業署的住戶守則,業主不能飼養寵物。業主日前入稟區院,挑戰有關守則,指守則並未拿到田土廳登記,並於業主立案法團成立前已制定,質疑其法律依據。而他遷進美孚新時,公契並沒有列明不准養狗,故有信心勝訴。
指有人圖引狗吠 藉此投訴
原訴人曾志明,被告為匯秀企業有限公司及美孚新第7期業主立案法團。曾志明昨向記者稱,他於美孚新居住逾20年,3年前朋友贈送他一頭名為「Boy Boy」的金毛尋回犬,自此一家四口非常痛惜「Boy Boy」。自他飼養「Boy Boy」後,業主立案法團已向他發出最少8封律師信,指根據住戶守則,業主不能飼養寵物,他盡快帶走「Boy Boy」。他指亦有人不時在他住所門外大叫,疑企圖引「Boy Boy」吠,藉此投訴。視「Boy Boy」如家人的曾志明自稱「忍無可忍」,決定先發制人,入稟區域法院,向第7期業主立案法團申索。
據美孚新1993年3月1日或之前所制定的住戶手冊大廈管理規則,住戶不可在內飼養任何家畜及犬隻(失明人士的導盲犬在特殊情下,及獲得管業處批准才可飼養),但退休前從事法律界的曾先生指出,他有足夠理據,向業主立案法團申索。
遷入時公契無列不准養寵物
他指遷進美孚新時,公契並沒有列明不准養寵物。雖然住戶守則指明不准養寵物,但該守則沒有拿到田土廳登記,及於1993年或之前制定,而當時業主立案法團並未成立,故條例沒有法律依據。此外,公契訂明住客的生活不應被騷擾,故他相信業主立案法團的行為,已破壞了他的生活。
他曾就上述的理據,去信立案法團,但沒有回覆。他並指出,同樣養狗的美孚業主,已成立有200多人的關注組討論事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