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乂nipple乂 2008-10-17 08:21 AM

少女網路刊登露毛照 無法刺激他人性慾不觸法

[size=3][b]十九歲何姓少女六月在部落格刊登取自國外網站的裸女「露毛」照,遭警方查獲函送。基隆地檢署十六日引用大法官解釋文,認為照片無明顯裸露下體部位,且「體態自然、表情自在,頗具美感」,不會刺激觀看者性慾,因此不起訴何女。


檢方表示,何女六月間在七堵區住處電腦上網,登錄雅虎無名小站相簿,張貼多張取自國外網站的裸體女子三點露毛照片。何女相簿未設定閱覽密碼,遭淡水警方查獲,依觸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名將何女函送法辦。


何女在庭訊中哭訴,她在國外網站看到露點照,因為照片拍得很美,才將照片刊登在自己的部落格相簿。「不是故意散布裸照!」


檢察官龔書安解釋,何女張貼的照片,背景在室內,女子雖裸露三點,但未明顯看到私處部位。


另外,裸女裸露部位「體格健美、體態自然、表情自在、頗有美感」。客觀認定,即使是女生觀看照片,也不致於感到噁心、下流或羞恥、厭惡感。


事實上,社會開放,對「色情」見解也大不相同,講究獨立審判的法庭,經常在猥褻上出現重大歧異。涉及妨害風化罪嫌的民眾,有人可全身而退,有人則遭重判,成為法界一大「亂象」。


現行法令規定,「散布、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者」,都算觸犯妨害風化,問題是,條文中的猥褻定義不明確,是現行法令中的一大盲點。


根據以往判決紀錄來看,十多年前紅極一時小澤圓、宮澤理惠全裸寫真集,即被高等法院以內容「無法引起性慾」認定並不構成猥褻,販售寫真集的小販因此獲判無罪;但某地院年前卻也曾經出現過,有碼R片也被法認定是猥褻物品,將還把免費贈送光碟的檳榔業者重判八月、且不得易科罰金的紀錄。[/b][/size]

(台灣基隆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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