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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alvin 2008-8-4 12:04 PM

避 免 雙 重 徵 稅 專 家 指 港 落 後

[size=3]香港至今已與四個國家簽署避免雙重徵稅協定,可為本港企業在當地投資時換取一個較低預提稅率,但香港沿用九五年的舊版協定內容,與國際最新○四年版本的資料交換條文協定「脫軌」。

  有稅務專家呼籲港府應盡快跟隨,免得遭其他國家將香港納入「逃稅天堂」的黑名單。

 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(稅務)麥嘉軒指出,本港與比利時、泰國、中國及盧森堡四個國家,已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,並沿用經合組織一九九五年稅收協定的條文內容,覆蓋範圍狹窄,外地只能向香港索取與本港稅務政策範圍內的相關資料。

  由於大部分國家已採用○四年版本的資料交換條文協定,範圍較廣,香港則是全球五個未採用的

締約國家地方之一,遠遠落後於人。

  她指香港稅務局以本地來源為徵稅原則,對港人在外地交易活動不會徵稅。但多個國家已採全球徵稅,她指,由於香港未能跟隨大勢,足以成為外國選擇在香港投資的絆腳石,恐影響本港生產力。相反,香港企業在有關國家投資時,未能因有關交換資料協議,而換到一個較低的免提稅稅率「數」。

  她續指,外國對未能提供互換資料的地方,會納入「逃稅天堂」黑名單內,該類地方會被視為不合作地區及不獲扣稅等。

  外地政府索取資料時十分嚴謹,她指,香港多年來只獲三宗索取資料要求。而索取資料內容,以針對在港的外國公民為主,主要了解他們在香港物業情況。她建議,本港商界應盡快達成共識,修訂稅務條例,擴大稅務局索取資料權限,換言之,當其他經合國家向香港提出資料交換,稅局有權向納稅人收集。

  雙重徵稅是以同一項收入,在多於一個國家或地區被徵收相類似稅項,例如一家本港公司除了繳交本地稅項,同時要在外國設立公司的地方繳稅,簽署協議後,香港投資者可獲一個較低的免提稅稅率,甚至免稅,減輕負擔。按現行協定,當外地要求向香港索取資料時,所需資料卻與本地稅務無關,香港是不能提供 [/size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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