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alvin 2008-7-31 04:37 PM
家暴修例擴大保護範圍明起生效
[size=4][b]《2008年家庭暴力(修訂)條例》將於明日生效。由明日起,條例將擴大涵蓋範圍,由原來針對配偶和異性同居者之間的騷擾行為,延伸至包括前配偶、前異性同居者,以至直系及延伸家庭關係的成員。
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,可就其父母、兄弟姊妹和特定直系及延伸家庭關係成員的騷擾行為,向法院申請強制令。法院亦可在發出禁止施虐者進入某些地方的強制令時,更改或暫停執行關乎相關未成年人的管養令或探視令。
法院如認為施虐者曾導致申請人身體受傷害,或相信施虐者可能會導致申請人身體受傷害,可在發出強制令時附上逮捕授權書。而為配合婚姻及子女管養權的相關程序,法院可延長強制令或逮捕授權書的有效期,上限為2年。[/b][/size]